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和《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8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财政统筹留归自治区使用管理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包括修缮装备补助、运转补助等,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专兼职辅导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和社会监督。坚持讲求绩效、强化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以显着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标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补助:对新立项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备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用于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专项运转补助;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支持校内志愿辅导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的教师参加专业培训、适当补贴校外辅导员志愿开展辅导。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及测算方法:
(一)修缮装备补助=新建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补 助标准(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2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平均每个少年宫15万元。其中,装备支出占比不低于70%)。
(二)运转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补助标准(不高于3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平均每个少年宫1.5万元)。
各地项目资金为当地修缮装备补助与运转补助之和。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及绩效目标,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测算方法以及项目资金规模,按照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管理原则,安排并执行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一)自治区文明办会同教育厅商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30日前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及绩效目标,包括各盟市、旗县(区)新建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标准测算所需修缮装备补助经费,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照标准测算所需运转补助经费等。
(二)自治区财政厅安排预算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上一年度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彩票销售及公益金筹集情况,在年度预算内据实清算。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职能分工落实绩效评价主体责任,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合理设置指标和评价标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要做好绩效执行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各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如评价结果较差,则需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资金预算直至取消。
第十六条 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社会公告,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具体项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明办、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明办、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以后年度依据中央关于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内财综〔2014〕1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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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和《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88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财政统筹留归自治区使用管理的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包括修缮装备补助、运转补助等,项目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专兼职辅导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审计、人大和社会监督。坚持讲求绩效、强化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以显着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标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补助:对新立项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备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用于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专项运转补助;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支持校内志愿辅导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的教师参加专业培训、适当补贴校外辅导员志愿开展辅导。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及测算方法:
(一)修缮装备补助=新建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补 助标准(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2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平均每个少年宫15万元。其中,装备支出占比不低于70%)。
(二)运转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补助标准(不高于3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平均每个少年宫1.5万元)。
各地项目资金为当地修缮装备补助与运转补助之和。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三)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六)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及绩效目标,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测算方法以及项目资金规模,按照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管理原则,安排并执行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一)自治区文明办会同教育厅商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30日前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及绩效目标,包括各盟市、旗县(区)新建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标准测算所需修缮装备补助经费,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个数、按照标准测算所需运转补助经费等。
(二)自治区财政厅安排预算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上一年度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彩票销售及公益金筹集情况,在年度预算内据实清算。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的理由并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文明办、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职能分工落实绩效评价主体责任,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合理设置指标和评价标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要做好绩效执行管理和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各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如评价结果较差,则需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资金预算直至取消。
第十六条 自治区文明办、教育厅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社会公告,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具体项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和文明办、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况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文明办、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施行。以后年度依据中央关于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内财综〔2014〕13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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